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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065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17-11-10  生效日期:2017-11-10

阅读量:408 次      来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为保证《发票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省国税局于2011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各地国税机关依法查验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等手续。对发票专用章式样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地国税机关应要求其重新提供,但不得为其指定印章刊刻单位。

二、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防止指定刊刻印章的侵权行为发生,省国税局于2017年5月15日下发了《关于严禁指定发票专用章刊刻单位的通知》(征科便函〔2017〕18号),再次重申:在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严禁为纳税人指定发票专用章刊刻单位。各地国税机关不得为发票专用章刊刻单位提供证明信、刊刻通知等指定服务。一经发现,省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国税工作给予以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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