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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国税局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降低建筑行业税负的建议》(6017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9-29  生效日期:2018-09-29

阅读量:344 次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白胜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建筑业行业税负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保证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对建筑业纳税人出台了许多简易征收政策,并可选择按3%简易计税,与营业税税率5%相比,达到了减税的目的。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以下新的政策: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简易征收政策对降低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起着积极有效的保障作用。目前,有些纳税人对上述政策在理解、掌握、执行上存在着偏差,导致个别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今后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能享受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建筑业纳税人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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