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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地税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抓住机遇支持医药服务业发展助推辽宁振兴的建议》(1474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9-29  生效日期:2018-05-04

阅读量:312 次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汲涌、赵利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抓住机遇支持医药服务业发展助推辽宁振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到“针对本省医药工业企业,出台吸引为本省企业提供服务的医药服务业回流属地纳税政策”。目前,对于提供服务的医药服务业,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中药材的种植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于上述符合条件的提供服务的医药服务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已认真贯彻落实,如果要出台进一步加大对提供服务的医药服务业优惠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在国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省级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但是,针对你们提出“出台吸引为本省企业提供服务的医药服务业回流属地纳税政策”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进一步加大对提供服务的医药服务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

感谢你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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