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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5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9-17  生效日期:2019-09-17

阅读量:54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19〕360号

您提出的《关于有的放矢多措并举妥善解决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文件“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48号)文件“及时传递征免税信息,严格落实先税后证。要将房地产交易征免税信息及时传递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健全‘先税后证’管控机制”。我区目前仍执行国家税收总局规定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实行“先税后证”管控机制。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执法的前提要件,来文提到的“先证后税”没有政策依据,税务部门难以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购房人在符合上述文件的条件下可办理契税纳税申报,解决部分办证遗留问题购房人的实际困难。

三、鉴于解决购房人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的复杂性,税务部门将择机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支持。今后,我们将加强对房地产涉税管理,进一步简化契税申报缴纳程序,压缩不动产登记涉税事项办理时间,为购房人提供更为优质的纳税服务。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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