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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9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11-26  生效日期:2018-11-26

阅读量:82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跨地区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跨地区建筑行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办理情况

(一)关于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在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完善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由开具外管证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推行了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方式,纳税人可全程网上办理报验登记。这样既方便纳税人办税,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监管难度。为此,我局与财政厅就解决跨区域经营收入划分、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等工作,积极沟通、密切协作,制定了相关规定。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在我区承揽工程项目的外省建安企业,绝大多数能够依据政策规定履行报验手续,就地预缴税款。但也有极少数企业因工程决算期超过合同期限,按创新报验管理制度规定,与项目发包方无补充或延期合同,不能重新报送《报告表》,造成在注册地全额申报缴纳了税款。

(二)关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发票开具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依据现行跨区域经营报验管理规定,外出承揽工程的建安企业无需申请领用经营地发票,可开具注册地发票或在经营地申请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先就地完成预缴申报再开具或申请代开发票。针对“以票控税”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管理需要的问题,我局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加强工程项目“源头管控”,对区内发包方建筑项目实行登记台账管理,并强化后续监管,促使发包方遵循“税票给付”原则,确保税款就地预缴之后再支付工程款。

(三)关于加大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落实难度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在全面营改增后,我局能严格执行政策,按征管职责加大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监控,确保及时、足额入库。对自开票企业,要求发包方见到税款预缴凭证后再支付工程款;申请代开发票的企业,在代开环节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具备自行预缴的企业,要求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发包方实施委托代征。

二、关于对提案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积极开展国、地税合作管税,提升征管效力。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6月15日,宁夏区税务局挂牌成立,各市、县级税务局信后于7月5日、20日挂牌成立。截至目前,全区47个办税服务厅全部实现了“一厅通办”。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均能够办理原国税地税主要涉税业务。各办税服务厅根据窗口互设和业务需要,合理配置办税人员,统一调整办税系统权限,梳理整合业务覆盖范围、流程衔接、系统兼容、信息交换、资料报送、归档管理等方面,确保统一服务事项只报一份资料、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让前台工作迈入规范化、标准化。升级优化完善宁夏网上税务局,让纳税人多用“网路”、少跑“马路”。大力推行24小时自助办税、预约办税等服务,确定了6大类133项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对外公告。升级办税服务厅排队叫号系统,实行双人导税+资料预审机制,实现纳税人叫一个号,办所有事,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通过办税服务厅整合,服务联合,提升了服务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方便纳税人,真正实现了在全区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都能“进一家门,办两家事”,让纳税人少跑路,大大减少了办税成本,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的满意度、获得感。为更好地向纳税人提供优质咨询服务,宁夏区税务局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通过调整12366热线语音导航,纳税人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平稳有序的实现了宁夏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一键咨询”。

(二)完善营改增建筑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为完善跨地区建筑行业预交税款制度,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就岗位设置、业务衔接、系统管理、操作流程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工作流程。利用“互联网+税务”方式,在全区推行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系统,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的共享。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开展了建筑行业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建筑业管理的规范性,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三)建立接受服务方强制比对机制,实行由“以发票控税”向“以税票控税”的转变。“营改增”后,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现状,对接受建筑服务企业和提供建筑服务企业的申报数据与发票数据等信息进行按期比对分析,查找涉税疑点,有针对性开展风险检查,促使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进一步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对建筑项目发包方立项、招标、土地等信息实施“一户一账”管理,要求发包方严格遵循“税票给付”原则,对合同到期或超期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形,要求双方签订补充或延期合同,使承包方企业及时补充开具《报告表》,按规定实施报验管理,确保外埠建安企业及时、足额预缴税款。

感谢政协委员们多年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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