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30  生效日期:2019-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两者的孰小值进行税前扣除。
提案关于提高小微企业可列支招待费的比例和允许小微企业税前全额列支招待费的建议, 对于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负担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涉及的税收政策为国家统一制定,我市无权自行制定优惠政策,对此,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提出的政策建议,争取国家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