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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67号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19-08-22  生效日期:2019-08-22

阅读量:422 次      来源: 四川省税务局     

代表们提出的《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据此,各地目前执行的税额标准,是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的。今后,各级税务机关将继续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持信息沟通,反映企业诉求,推动各级人民政府适时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形势对适用税额标准作相应调整。 

依据现行规定,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降低额最高可达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30%。目前,专门针对高新科技企业、中小型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鼓励的生产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并无政策依据。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税务总局的立法规划,积极建议将高新科技企业、中小型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鼓励的生产型企业等纳入政策性减免的范围。另一方面,我局将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积极落实现有的各类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新科技企业、中小型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鼓励的生产型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关于加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力度的问题 

目前,房产税的困难减免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困难减免条件也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2017年,原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适当扩大了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已将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税率由法定的12%调整为4%;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的规定,目前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税率实际已减按2%执行。  

据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制定新的政策规定或授权各地进行调整前,现阶段免征或降低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税率并无依据。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在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后,适当调整现行规定、降低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 

三、关于优化享受税收优惠程序问题 

目前,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已由备案制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虽然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目前依然为“核准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税务机关已按税务总局要求,取消了办理税收减免所要求的部分证明事项。 

衷心感谢您们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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