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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09号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19-08-22  生效日期:2019-08-22

阅读量:406 次      来源: 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新个税实施专项附加扣除需完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问题 

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制下对取得综合所得以及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符合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刚入职的大学生可能收入不高,在年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和专项扣除后,已无余额再扣,因此无法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但并不意味他没有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格,随着未来收入的增加,可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婚姻关系形成的赡养岳父母、公婆不是法定的赡养义务,所以未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国务院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各级税务机关均应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关于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8000-10000元的建议 

本次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是这次修法的重要内容,社会关注度很高。最终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考虑。 

一是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这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的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三是在税法出台审议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增加了两项扣除,一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二是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这样使得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进一步提高。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由于我国税法高度集中,我局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好现行各项税收政策。我们会将您所提意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好税制改革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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