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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89号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19-08-22  生效日期:2019-08-22

阅读量:438 次      来源: 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我省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的建议》(第389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建议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现就您关心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我省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现状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从2013年起,我省先后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棉纺织、缫丝、豆瓣、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和腌腊制品12个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目前,试点工作总体平稳,试点成效逐步显现,充分发挥了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助力作用。 

二、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工作安排 

为了加快我省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推行,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可,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助力精准脱贫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税发〔2018〕18号),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地域特点,遵循“先易后难、逐步推行”的工作原则,采取“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方法,逐步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2018年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2019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在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7个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试点,并且对有助于精准脱贫的其他农产品加工行业,也计划同步采取单户核定的方式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三、关于生猪屠宰、中药材初加工企业纳入试点的问题 

就您关心的药材、食品加工业中的生猪屠宰、中药材初加工企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问题,我们将按《加快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助力精准脱贫的工作方案》的总体安排,加强行业及典型企业调研和数据测算,加快试点工作进度,需要说明的是生猪屠宰企业已包含在拟推行试点的肉制品加工行业中,将在2019年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于中药材初加工企业我局也正在自贡等地开展摸底调查,如推行核定扣除试点条件成熟,也会纳入下一批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感谢您对四川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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