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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回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310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19-08-22  生效日期:2019-08-22

阅读量:395 次      来源: 四川省税务局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暂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积极向上反映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2010年《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对部分省、市采取暂停征收、先征后补等形式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省内有建议我省比照执行等情况,我省财政部门积极请示财政部,财政部答复为:“截至目前,未授权任何省(区、市)自主减免文化事业费”。由于政府性基金设立、取消、停征的权限在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在中央未授权情况下,省级无权取消、停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积极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我省税务部门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执收部门,严格按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执行征收、管理、减免等政策。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规模2016年是2.95亿元,2017年是3.0亿元,2018年是2.89亿元,2019年1-6月是1.52亿元。征收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项:一是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是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四川切实优化营商环境,顶格用足减征幅度,规定按缴费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与中央的政策保持一致。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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