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563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19-08-22  生效日期:2019-08-22

阅读量:781 次      来源: 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以税收杠杆助力民营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积极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将帮扶的资金转入政府指定的帐户,该资金再由政府专款专用,拨付给贫困户贫困村组。由政府向企业开具正规票据,这样企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将帮扶资金转入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政府监督该团体将资金专款专用拨付给贫困户贫困村组,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向企业出具正规票据,这样企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今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该政策进一步提高了优惠幅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接受捐赠时,按规定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因此,您所提的上述建议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一致,与现行做法一致。 

2016年-2018年,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税务局、民政厅,共确认了608户次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下一步,为切实将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脱贫攻坚等公益事业,同时促进公益性社会团体加强自身管理,我局将配合财政厅等部门,一如既往按照规定做好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积极支持企业参与脱贫帮扶活动。 

二、关于“民营企业以前直接投入的扶贫脱贫资金,应纳入抵扣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资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民营企业直接向受益对象的捐赠,按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在现行税政管理体制下,未经中央授权,地方无权自行出台税收政策。建议相关企业今后更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又有利于规范票据的使用,支持扶贫等公益事业发展。 

三、关于“民营企业参与产业扶贫的,对因此而产生的交易额,应予以免税”  

为鼓励企业积极投身农村农业发展、参与脱贫攻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等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因此,民营企业参与产业扶贫的,只要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可享受一系列减免税优惠。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不折不扣落实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脱贫攻坚承担社会责任。 

四、关于“简化享受精准扶贫税收政策的程序。税务部门对纳入精准扶贫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税务部门凭贫困户所在村、乡出具的证明办理减免税手续” 

按《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规定,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需留存材料备查。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3、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刑事审判阶段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实施意见》通知

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推荐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