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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52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0-04-07  生效日期:2020-04-07

阅读量:656 次      来源: 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20〕67号

周素琴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关于减轻工业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第6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为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减免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和工厂房产使用税”(工厂房产使用税应为工厂房产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和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务院条例及省政府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原有的一些工业企业因为负担沉重,设备老旧,在市场竞争中面临一些困难。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国家和我省已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明确了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优惠政策。此外,对经营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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