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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5-13  生效日期:2019-05-08

阅读量:427 次      来源: 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19〕179号

贺利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征税问题的建议》(第3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陕西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全省3358户水资源税纳税人累计入库税款10.14亿元。水资源税改革推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引导全民节约用水的调控作用日趋显现。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安排,我省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 m?核定。”

目前,我省对所有煤炭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取水许可证,只要其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煤炭企业纳税人,均按吨煤取排水2 m?核定应纳税额,征收水资源税;榆林现代农业示范区企业水资源税由供水公司缴纳水资源税,各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对煤炭企业超产能部分执行2元/吨水资源税的建议,由于税务机关只是政策的执行部门,没有制定政策的权力,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向财政部门反馈,并协助其开展可行性调研,以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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