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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丽3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8-25  生效日期:2020-08-25

阅读量:83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丽39号建议《关于给予农产品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电力有限公司对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对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关于工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供电价格问题

关于各省农业电价水平高低不一的情况,一直以来都是普遍存在的,主要是各省经济水平、资源禀赋、上网侧电价不同造成的。如,福建、江西周边等省份水电资源丰富,其价格较低,整体拉低了上网侧电价,因此,其销售电价一般也低于我省水平。

《中央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省级电网销售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销售电价的分类、电价水平及其执行的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527号),自2020年2月1日起调整销售电价,降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除农业灌溉、脱粒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元/度。降价后,我省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已经从提案中的0.67元/度的水平降低至0.57元/度,低于我省工商业电价约0.08元/度。

另外省农业农村厅近年来也不断推动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优惠政策,商请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省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适用范围,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后续,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关注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与发展,积极贯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感谢您对浙江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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