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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30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5-09  生效日期:2019-05-06

阅读量:514 次      来源: 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19〕167号

李宏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相关金融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第3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11月底,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着力解决我省实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税费负担偏重、研发创新投入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发展实际,从进一步调整完善金融政策推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前瞻性地提出给予产融结合示范企业优惠政策的建议,对有效促进更多资源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流动、进而助推我省经济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努力使税收改革和政策红利惠及所有纳税人。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主要有: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二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对设立在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软件集成电路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即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您在建议中提到“对产融结合的示范企业实行直接投资减税优惠,不同的项目实行差别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主要是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是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开展涉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税收政策评估和调研,积极向国家决策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力争为金融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最后,衷心感谢您一直来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继续关心全省税收工作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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