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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10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5-10  生效日期:2019-05-10

阅读量:73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19〕173号

周素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工业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第8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本着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目的,应减免土地使用税和工业房产使用税,切实减轻工业企业税费负担,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和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工业企业因为负担沉重,设备老旧,在市场竞争中面临一些困难。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对国务院国资委和我省认定的去产能和调结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我局也及时出台了《关于对省属“僵尸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因涉及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不能注销税务登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有力地支持了工业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工业企业的转型升级。与此同时,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在经营中出现困难,发生重大亏损,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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