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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457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5-10  生效日期:2019-05-10

阅读量:52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19〕176号

谢慧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新政实施细则的提案》(第4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给企业特别是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带来了困难和挑战。如何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税务部门持续高度关注并持续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李克强总理多次批示,要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消除广大企业的担心。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综合方案》)。陕西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制定了《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9〕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1.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2.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3.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市(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下调20%,可支付月份在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可支付月数根据各市(区)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基金计算。二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国办《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出台,具有三点积极效应:一是企业缴费负担有了实质性下降。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一次性降低3至4个百分点,这不是阶段性或临时性政策,而是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与之前降低费率政策相比力度更大。全国预计2019年可减轻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约1900亿元,减轻企业失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约1100多亿元,三险合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自2015年以来,国家已相继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截止2019年4月,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约5000亿元。陕西预计2019年企业实际缴费负担减少141.3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负118亿元,为企业减轻负担,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条件。二是扩大了受益面。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不设置任何条件,普惠性更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降低,企业参保门槛也随之降低,既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又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之前各省企业缴费比例不统一,企业负担不同,不能体现公平竞争。此次降费后,全国的费率差异明显缩小,从而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缴费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有利于未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为确保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落实,陕西省税务局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努力做到“四个到位”:

组织保障到位、业务支撑到位、宣传服务到位、督导考核到位。

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二个不得,一个务必”,即“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作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要求,认真履职,确保社会保险费降率政策在征收环节得到落实。

除上述政策规定之外,我们也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共同服务我省实体经济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关心,也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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