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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12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5-08  生效日期:2019-05-05

阅读量:426 次      来源: 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19〕154号

武军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税负支持钢铁等实体经济蓬勃发展的建议》(第5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一项全国性的政府性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开始征收,目前全国有22个省份进行征收。2017年,经财政部授权及省政府批准,我省将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从0.8‰下调到0.6‰,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减按0.4‰征收。

前期,已有企业建议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为此,我们对全国其他省份的情况进行了调研了解,浙江、广西等省暂停征收,北京停止征收,山东将费率减半。同时,我局已将企业的建议和其他省份情况向省财政厅进行反馈,并建议出台更优惠的政策。目前,考虑到我省地处西北,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水利建设任务繁重且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水利建设基金仍是保障我省各项水利建设工程的重要资金来源。省财政厅已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了进一步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建议,并已上报省政府审定。

 二、关于降低印花税征收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我省2016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明确了核定标准,与2007年的《印花税管理办法》相比,一是明确了核定计税依据为采购和销售两个环节合并计税,二是取消了核定区间,明确了核定比例。调整的原因是核定征收适用于账目不规范、未按规定建账的纳税人,调整核定比例是为了加强纳税人对应税凭证的管理,避免造成税负不公的问题。目前,江苏、山东等省出台的核定比例仅为销售一个环节的计税依据。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力争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三、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因此,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适用税额标准一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调整权限在省人民政府。对您所提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有权机关反映,力争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您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在地现行标准降低一个等级执行,房产税减除比例由20%提高到30%,按房产原值的70%征收”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有权机关反映,力争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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