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48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5-10  生效日期:2019-05-10

阅读量:86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19〕178号

牟晓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引汉济渭工程水资源税征收机制的建议》(第2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陕西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全省3358户水资源税纳税人累计入库税款10.14亿元。水资源税改革对于推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引导全民节约用水的作用日趋显现。

针对您提出的调整“引汉济渭”水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建议,我局一直非常重视,先后多次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就全省水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进行调研,并就此事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反映。现行的《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在纳税地点上,一般确定出水口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同时,在本省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决定。

“引汉济渭”与“南水北调”工程类似,水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涉及跨流域调水,上游地区为保护水源地做出了很大牺牲。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水源调出地征收水资源税的征管难度较大:一方面难以准确确定取水量;另一方面难以确定取水用途,比如,下游取用水的用途有农业灌溉、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税率各不相同,税额难以确定。从目前其他试点的省份情况来看,尚没有在水源地征税的做法。因此,待“引汉济渭”工程完工后,仍将采用在调入地征收水资源税的现行办法。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建议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或税收分成等办法,保护水源所在地的利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专家提示第38号一验资业务若干关注事项

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点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6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