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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31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5-08  生效日期:2019-05-05

阅读量:425 次      来源: 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19〕157号

林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率先打造一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建议》(第731号)收悉。现就“制定出台税费减免政策,给予像东方纸业集团、昊禹环保等资源回收利用、循环经济企业更多支持”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现有循环经济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征收。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对从事循环经济发展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六)为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列举了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相关项目,可参考该文件,选择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有循环经济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文件依据见附件。

二、关于制定出台税费减免政策建议

由于省级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因此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您所提出的税收政策需求,并不折不扣落实现有优惠政策,切切实实提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现有循环经济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相关附件:

现有循环经济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依据.docx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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