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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4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5-09  生效日期:2019-05-09

阅读量:72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19〕164号

曾红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健全和完善茶产业扶持政策 降低茶叶税负的建议》(第2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精制茶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

(一)关于精制茶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052号)明确,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应按一般货物适用17%的税率。近年来,为切实降低企业税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8年5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从17%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起又将16%税率调整至13%。经两次下调后,精制茶目前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相较原税率下调幅度达23.5%。

(二)关于我省精制茶增值税管理规定。为进一步降低茶叶企业税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在香菇木耳茶叶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陕税公告2017年第6号),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茶叶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在精制茶适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加工企业的茶叶鲜叶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调整为茶叶的适用税率,即目前茶叶适用税率为13%,鲜叶的扣除率也为13%。依目前农产品扣除率9%计算,茶叶鲜叶进项税额扣除率上升44.4%。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精制茶适用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茶产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就业面广的绿色朝阳产业,但产业投入大且回报率低,为支持我省陕南三市茶叶主导产业发展,我局拟和省财政厅一起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分别反映,将精制茶纳入《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按农产品适用税率征税。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诚恳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全省税收工作的发展,您今后对税收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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