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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5  生效日期:2008-01-02

阅读量:938 次      来源: 天津市税务局      评论量:1 次

所属分类: 合伙企业

所属分类: 合伙企业

津地税所〔2008〕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津地税所〔2007〕17号文件已做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就其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补充通知与津地税所〔2007〕17号一并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第三只眼提示:

依《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已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者除自然人合伙人外还允许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政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评论 (1)

新税手9410

这一政策的实施也是要到头了,全国仅存不多的地区,也放手了!2022年8月

08月03日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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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