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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州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8-26  生效日期:2020-08-26

阅读量:915 次      来源: 伊犁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所属分类: 防控疫情

所属分类: 防控疫情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部署要求,切实减轻疫情对伊犁州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造成的影响,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9月5日前正常营业的予以免收一个月租赁费用。积极鼓励各类民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条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大型商超减免内部摊位租赁费达到60%的,准许正常营业,并给予减免一个月租赁费用。积极鼓励各类民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州直范围内9月5日前正常营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户给予500元一次性租赁补助,州县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对停运的出租车辆(含客运线路车辆),由各出租汽车公司予以减免一个月管理费用。

第五条 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

第六条 对有组织在州直各类企事业单位实习的疆内外大中专毕业生,实习期间每人每月发放600元生活补贴和600元伙食补贴,发放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对2020年3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来伊务工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疆外人员按照500元/人标准、疆内人员按照3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

第八条 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盲人按摩机构,每家发放3000元一次性困难生活补贴。

第九条 2021年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不随财政补助标准同步提高,按2020年每人每年290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自治州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伊犁州落实国家、自治区扶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的工作方案》规定的减税降费、降成本、贴息等展期至2020年12月31日的相关扶持政策,继续执行。

伊犁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8月2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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