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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7  生效日期:2020-08-27

所属分类: 高新技术企业

青科高字[2020]6号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青科高字〔201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工作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青科高字〔2019〕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有关要求,为切实推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更好地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与实施

(一)市认定机构组成及职责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认定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市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根据《认定办法》第八条,市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纳入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统一加强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区市相关部门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5.建立认定信用和惩戒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应处理;

6.完成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工作职责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指导、审查、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认真审查企业上传的电子版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把关;按要求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在认定公告发布后,及时收取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并认真核对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2.负责对辖区内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辖区内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填报企业年报、火炬统计;就企业更名与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事项、异地搬迁等事项提出初审意见;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联动,及时了解企业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完成市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负责对辖区内相关复核、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负责对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被告知企业发生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进行核实,向市认定机构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接受市认定机构委托对辖区内企业或中介机构的被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出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过主管部门提请市认定机构进行处理。

(三)中介机构条件和职责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职责

直接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市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被公告中介机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对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影响市认定机构认定质量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门<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青信用办〔2018〕12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专家条件和职责

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见《认定办法》附件)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市认定机构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市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3.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市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

二、认定条件

根据《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认定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评审及报备工作,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企业申报的数量分批次组织实施。认定流程图可参见附件所示。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网”),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录,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网络填报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诚信承诺。

1.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逐项上传附件材料。

2.企业通过青岛科技大数据平台(http://www.sipc.cc)或通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点击“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按要求上传材料。

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区市审查推荐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企业所属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辖区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在综合应用数据分析对比基础上,重点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知识产权情况、研发组织、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一致性和合理性等进行核查。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让企业“少跑一次腿”,统一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推送到市认定机构。

(五)专家评审

1.市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2.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第一批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可完善申报材料,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再参加第二批评审,第二批评审为终评。

3.由财务专家对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认定机构。

(六)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安排区市有关部门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市税务部门将按照风险管理机制对部分70分以上企业进行统一评估,并出具意见给市认定机构。经综合审查,市认定机构根据实地核查意见和税务部门评估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国家网”、市科技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进行抽查,被抽查企业应配合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国家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国家正式通知为准。

(八)纸质材料提交

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真实性、一致性,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享受税收优惠

1.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市认定机构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市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因企业提供虚假资料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D。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三)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认定机构,由市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市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市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异地搬迁

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的,须向我市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市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市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至我市的,须按程序重新认定。

(五)其他

1.有《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三种行为之一的企业,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市认定机构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图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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