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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05.06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0-09-03  生效日期:2020-09-03

阅读量:80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尊敬的王少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税务注销时“法定代表人株连”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为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同一法人纳税人是否存在非正常户”属于金税三期系统税务注销模块的“信息提示类”事项,即:对于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如果存在同一法人的其他纳税人是非正常户的,金税三期系统会出现提示,办税服务厅注销专窗人员将根据提示内容,提醒纳税人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根据失信联合惩戒机制,D级纳税人不但在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等税收方面受到限制,在评优评先、银行信贷等其他领域也受到相应的限制,将导致“一处失信,处处受阻”的后果。因此,为尽快解除该违法风险对信用造成的不良影响,税务机关在受理注销时,对同一法人存在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必须首先告知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在做好提醒服务的前提下,继续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相关事宜。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进一步强调税务注销工作要求,明确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对纳税人存在“信息提示类”未结事项的,在履行好提示提醒义务后,继续依法为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20年9月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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