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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口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和市场主体信息异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4  生效日期:2020-10-15

阅读量:722 次      来源: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发改财信〔2020〕127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海口市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规范海口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根据《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等文件,我委制定了《海口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和市场主体信息异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4日

海口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和市场主体信息异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海口市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规范海口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根据《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申请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异议处理对象是指海口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海口)”网站中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信用主体是指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协调解决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异议处理受理、材料审查、情况核查、作出决定、报送决定等工作。

第六条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海口)”网站提交异议处理申请。

第二章 异议处理

第七条信息主体可在以下情形下提出异议:(1)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2)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3)认为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八条信息主体可向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九条异议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口市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书应由信息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

(二)资格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含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自然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异议信息证明。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信息主体委托代理人申请异议处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通过“信用中国(海口)”网站申请上传的材料应是文件、照片或扫描件图片等。

第十条异议处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用中国(海口)”网站向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或书面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二)初审处理。申请人通过“信用中国(海口)”网站向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提交申请的,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进行初审,异议申请事项属于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做出更正,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异议申请事项不属于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的,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推送给相应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三)受理申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四)异议处理。符合异议申请条件且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责任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调查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和异议处理后的信用信息反馈至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 个工作日。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在收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处理决定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处理决 定进行复核,做出维持、修改或删除公示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异议处理期间,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在海口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但不影响异议信息的公示与处理。

异议处理后,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用信息,同步删除“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海口)”网站上的原公示信息。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处理结果的,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应中止披露、查询该信息。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十二条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异议处理的档案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海口市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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