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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4  生效日期:2020-09-14

阅读量:650 次      来源: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各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各相关金融机构: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2010年起在我省启动,2013-2020年连续八年被列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贴息工作开展以来成效明显,为进一步有效发挥贴息政策作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生产水平,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加快推动农村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贴息政策

(一)贴息对象。海南省户籍,拥有农业户口或户籍地在乡村(含农场连队和居)的居民户口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和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户籍地在乡村是指户籍地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财政供养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额度

1.农民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含10万元)给予贴息。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2.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给予贴息。对一家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有贷款的,只对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给予贴息。农户执行“按户贴息”原则,一户农民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以贷款结清年度为原则。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金融机构的多笔贷款按照贷款结清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原则为: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年度”是指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可办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有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系统、海南银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参与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信贷”的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如有意愿办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业务,可向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贴息工作牵头部门申请。

(三)贴息率。农民年贴息率不低于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不低于3%;农村妇女年贴息率最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

农村妇女作为联合借款人之一或者单独借款人的贷款,均可按农村妇女贴息率执行。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四)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期限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1年贴息。

(五)贴息方式。事后贴息,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结清贷款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六)可享受贴息的贷款用途。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

(七)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按一定比例据实分担。省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分担比例为4:6;省与其他市县分担比例为6:4。

(八)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制定比省级政策更优惠的实施细则,可适当提高贴息率,延长贴息期限,拓宽贴息贷款用途,市县贴息实施细则优于省级政策的按市县实施细则执行。市县实施更优惠细则的,放宽省级政策需增加的财政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九)调整后的贴息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存量贷款按原政策执行,新增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二、简化贴息流程

各市县要落实好贴息资金预拨机制,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承担好贴息审核和兑付责任,确保贴息资金精准、足额、及时兑付给农户。

(一)做好资金需求测算

各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市县牵头部门;市县牵头部门联合财政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全市县资金需求报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二)对执行预拨机制的金融机构

1.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合理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市县财政局和牵头部门要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将资金预拨给各经办金融机构。

2.各经办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的同时按省级贴息政策(市县贴息实施细则优于省级政策时按市县实施细则执行)有关标准进行贴息审批。符合条件的,按市县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贴息;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提请市县贴息联合工作小组审定。

3.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已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1)报市县牵头部门备案;每月20日前,将上月已结清贷款的贴息兑付给借款人;编制本年度1月至上月末金融机构本年度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2),于每月25日前报市县牵头部门备案。

(三)对于执行非预拨机制的金融机构

1.各经办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并结清的贷款,应及时汇总清单向市县牵头部门申请贴息,符合贴息条件的,市县牵头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经办金融机构。

2.各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兑付贴息,编制本年度1月至上月末金融机构已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2),于每月25日前报市县牵头部门备案。

(四)市县财政局和牵头部门可根据预拨方式不同采取季度核算、年中结算或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多退少补。由于经办金融机构自身失误造成漏贴、少贴的,漏贴、少贴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承担;多贴部分由财政部门扣回。

三、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

(一)健全联合工作小组

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作为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省审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妇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单位组成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省贴息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省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具体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解读,组织对农民小额贷款任务的分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进度的督导,协调与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市县政府牵头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2.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和监督,配合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3.省审计厅负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监督,对贴息的真实性、财政资金使用合法性和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省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开展贫困户贷款贴息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扶贫贷款风险防控。

5.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负责开展本系统内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配合牵头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知晓面。

6.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对农民小额贷款发放工作较好的经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

7.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加强窗口指导,督促涉农金融机构按市场化、“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大农户小额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对农户小额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适度提高,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维护涉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8.各市县牵头部门负责本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考核、审核、协调和宣传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9.各市县农业、扶贫、妇联等职能部门要配合本市县牵头部门,协调农行、邮储银行和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做好贴息工作的管理、检查、协调和宣传等工作。

10. 经办金融机构职责。各省级涉农金融机构要保证农民小额信贷规模和全系统任务目标的完成,做好系统内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监督与审计,对经办机构贴息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各市县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审批和贴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及贴息的审批、贴息资金及时发放给农民等工作,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将贴息贷款合同、借款和还款相关凭证和贴息凭证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要及时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合理区分扶贫小额信贷、农村妇女贷款、一般农民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三)完善考核机制

将农民小额贷款发放量、贷款覆盖面、贴息资金安排、贴息兑付及时性等情况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中金融业项目的考核内容。

四、进一步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一)共享贴息数据

为切实规范用足用好贴息资金,各市县贴息牵头部门每月要及时汇总预拨金融机构和非预拨金融机构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每月30日前将本年度1月至上月末已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信息(姓名、性别、户号、身份证号码、贴息金额)共享至各实行预拨机制的经办金融机构,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下月兑付贴息资金时筛选匹配,已领取贴息的农户本年度不得再在另外一家金融机构领取贴息。

省金融监管局加快开发全省农民小额贷款数据系统,待系统开发完成后,再建立新的数据共享机制。

(二)提高报表质量

为进一步高质量执行报表制度,各市县贴息工作牵头部门和各涉农金融机构省级行社要重视报表质量和及时性,明确专人做好报表统计、对账和报送工作,每月10日前报省金融监管局(附件3、4)。各市县贴息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其他金融机构报表培训,提高其他金融机构报表质量,以便及时全面掌握贴息工作进度及相关数据。

五、进一步加强信贷和贴息资金管理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信贷资金和贴息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实施贴息资金专项管理,强化贴息资金的审核和审计,推动建立健全贷款追收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防止不良贷款的形成和贴息资金的套取,切实防范信贷和贴息资金风险。

(二)各市县牵头部门要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每年6月30日完成对本市县上一年度贴息工作开展1次专项检查,检查形式为全面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检查内容包括查看贷款档案、电话询问贴息兑付情况、实地核实贷款用途等。开展检查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实施步骤、检查人员、相关要求等),并将检查报告(包括整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报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要根据省金融监管局报送的下一年度贷款任务、资金需求测算,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按照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将下一年度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足额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市县贴息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应配套的贴息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省金融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贷款及贴息支付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五)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省级行社内部审计部门、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和中介机构在内审、抽查或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虚报和冒领贴息资金的,报省金融监管局在全省通报,依法追回虚报和冒领的资金,当年所在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考核扣分;责成省级金融机构视情节轻重对该经办金融机构及所在市县分支行社负责人和分管信贷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直至免职或开除处分,并建议银保监部门采取适当监管措施。

扶贫小额信贷的贴息奖补政策按中央和省级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制定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月报)

2. 金融机构已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月报)

3.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月报)

4.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月报)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4

附件: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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