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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4  生效日期:2020-09-14

阅读量:562 次      来源: 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会〔2020〕13号

各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0〕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区(市)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及其分支机构,随机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区(市)代理记账机构总数的20%。

二、检查时间

各区(市)检查工作应于2020年10月20日之前完成。检查完成后,结合本地实际形成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的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具备情况、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检查2019年度财务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或建议等(具体见检查内容)。

三、工作要求

请于11月2日前将本区(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报告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电子版发送至公务邮箱kjc_czj@qd.shandong.cn,同时将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寄送或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8号903室

电话:85855505、85855872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4日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rar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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