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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1  生效日期:2020-01-01

阅读量:554 次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发〔202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1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指设区的市,定州、辛集市,下同)、县(指省财政直管县,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工作要求,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落实省与市、县政府自然资源领域支出责任,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自然资源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县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省自然资源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坚持科学规范,厘清边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自然资源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切实承担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进行规范;对现行划分有遗漏的事项,补充完善;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别划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全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省级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全省统一组织的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汇总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市、县经济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勘查;区域性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组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级落实的任务,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与监督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受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实施与管理,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落实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修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其他矿山生态修复;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情况确定。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矿业权许可审批,省级负责的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与维护,全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监管,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交流、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绿色矿山建设,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及粮食产能提升,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省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市、县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市、县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跨市域、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省级海洋观测网建设和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省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省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场等防灾减灾,跨省域关键区域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省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设区的市、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省与雄安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暂时参照省与设区的市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暂时参照设区的市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雄安新区的特殊因素。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省与市、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级与市辖县(市、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县要合理界定县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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