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方案的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0-11-18  生效日期:2020-11-18

阅读量:917 次      来源: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政府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涉及我市的相关部门在机构改革后的单位名称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到邮(2506658494@qq.com)。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7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修订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方案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17〕4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建立我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分工任务,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盘锦市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统筹把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税务局:负责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跟踪推进;负责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申报流程顺畅;进行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分析,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源调查,在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数据基础上摸清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掌握税源底数;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初步建立征管档案;及时做好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测试工作;开展纳税人辅导培训,确保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和纳税申报要求;向社会宣传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制定舆情应对处置预案;对生态环境部门征收排污费之外的新增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纳入监测管理;向市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必要的信息反馈。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全市污染源排污费征收情况调研工作;明确环境保护税入库级次,对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所需资金提供财力保障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应税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监控体系并及时向税务部门交送档案资料,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监测数据;予以税务部门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新增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信息;扩大环保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手段和技术;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向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进行必要的信息反馈。

市公安局:负责为环保监测、纳税人识别认定、环境保护税执法检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和警力支持。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对本区域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本方案制定各县区、经济区工作方案,指导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建立财政、生态环境、税务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信息共享传递机制。市生态环境局每月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全市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汇总,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税务局。具体如下:

1.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2.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等数据);

3.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4.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5.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另外,市生态环境局要将2016、2017年全市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进行汇总并交送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交送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具体如下:

1.纳税人基本信息;

2.纳税申报信息;

3.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4.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5.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6.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三)开展调研分析。税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梳理我市排污费政策和征缴现状,开展环境保护税重点税源企业调研分析,查找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中的难点、漏点和堵点,探索适合我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高质效的路径,形成分析报告。

(四)做好征收准备。税务部门负责对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进行调试,确保申报流程顺畅。为减轻纳税人首个申报期办税负担,税务部门要在做好纳税辅导的基础上,准确采集所有已识别认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并补充完善、核实确认,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提前做好首个征期的数据准备。

(五)明确入库级次。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入库级次与该纳税人主体税种入库级次保持一致。

(六)完善舆情应急预案。要加强舆情监测工作,特别是对因税额标准提高而使税费有较大幅度增加的重点纳税人,要深入开展调研排查,逐户做好说明解释,防范舆情风险,发现敏感舆情,要及时采取妥当措施予以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准备。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相关部门要把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作为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务必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学习,吃透精神。环境保护税是一个全新税种,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和征管特点。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采取多种形式对税法进行逐条学习和研究,学好学透税法的主要内容。

(三)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加强“费改税”的宣传、政策解读、培训等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改革共识和良好氛围。

(四)加强沟通,关注舆情。建立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征管协作机制,充分与企业沟通,倾听企业意见,形成有利于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市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在我市顺利实施,建立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两种形式。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有序推进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我市配套政策措施,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政策标准,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

(一)研究我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提出有关工作政策建议。

(二)讨论确定我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各阶段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我市排污费政策和征管现状,分析“费改税”对我市环境保护、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影响。

(四)研究我市纳税人资料交接方案,搭建盘锦市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五)研究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应急措施和纳税申报风险管理预案。

(六)研究需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各县(区)常务副县(区)长、经济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根据召集人指示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确定联席会议议题,明确参会成员,组织、协调和召集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根据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同意后,以联席会议名义印发至各成员单位;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并通报成员单位;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设联络员。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会议议题报总召集人审定,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成员召集。

(三)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联席会议召开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确定落实事项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牵头单位要制定落实事项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报告相关落实情况。配合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具体工作。

(六)各成员单位间要建立高效的协商机制,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扎实推进我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各项工作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4、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5、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