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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8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5-13  生效日期:2020-05-13

阅读量:315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钟仕美代表:

《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问题的建议》(第1583号)由我单位会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自2001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1〕231号)下发以来,我省政策性补缴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比例(目前为16%)×需要补缴的年限”执行,未加收滞纳金。

2018年11月开始,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98号)规定,不再执行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申请欠费补缴的,补缴标准应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补缴基数不得低于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由于“相应年度”基数低,导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本金远低于原政策性补缴标准,若不依法加收滞纳金,将导致欠费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过低,势必引发历年办理补缴人员的不平衡,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第1583号建议(以下简称该《建议》)中所述情况的欠费时间跨度较长,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计算,确实可能出现滞纳金大大超出本金的情况。对此,我局十分重视并于2019年11月牵头会同省人社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也专门了解了宁德市蕉城区供销系统人员相关情况。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改革改制等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角度出发,共同加以研究妥善解决,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避免引发新的不平衡。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3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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