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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11号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20-10-15  生效日期:2020-10-15

阅读量:81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将0~3岁婴幼儿抚育费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建议》收悉,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主要是指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前教育是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国际上很多国家均有教育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我国在考虑纳税人实际负担、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放宽了子女教育享受范围:对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精神,体现个人生活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的重要举措。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鉴于相关政策制定权和调整权在中央,国家也会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对于您提出的“将0~3岁婴幼儿抚育费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建议,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3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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