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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34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20-10-15  生效日期:2020-10-15

阅读量:81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跨区迁税建议》收悉,我局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优化办理方式

我局拟从9月1日起开通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跨区迁移功能,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后,符合无欠缴或多缴的税(费)款、出口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无未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或税务稽查案件等事项,空白发票已缴销和税控器具已注销等条件的,可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迁移,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核处理,进一步增加跨区迁移办理便利性。

二、加强风险防控

为防范不法纳税人恶意迁移、逃避税款等风险,纳税人办结跨区迁移业务后,原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工作平台向新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迁移纳税人征管情况移交单》,便于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加强税收监管。同时,对于企业在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前后,同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的,加强重点监控。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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