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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055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20-10-15  生效日期:2020-10-15

阅读量:85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机构科技人员应等同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联合制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也对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施行时间及税收征管等作了规定。2020年,省科技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科规〔2020〕2号),再次对上述政策予以明确。

二、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省级无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您提出的“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安排全面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建议,我局已向税务总局反映。我局将积极争取个税优惠政策,助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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