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0-15  生效日期:2020-10-15
您提出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依据《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税政〔1995〕42号)规定,对开发费用按4%扣除。这一标准,的确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可按5%扣除的规定标准。对于您建议我省参照其他省市做法,改按5%扣除开发费用的建议,我们认为有一定合理性。鉴于现行政策是由省财政厅制发,建议将此提案交财政厅办理,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做好相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2、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