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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0425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20-10-15  生效日期:2020-10-15

阅读量:84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依据《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税政〔1995〕42号)规定,对开发费用按4%扣除。这一标准,的确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可按5%扣除的规定标准。对于您建议我省参照其他省市做法,改按5%扣除开发费用的建议,我们认为有一定合理性。鉴于现行政策是由省财政厅制发,建议将此提案交财政厅办理,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做好相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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