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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8-21  生效日期:2020-08-21

阅读量:43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行业痛点 促进湖北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建议

建议中提到的再生资源收购业者从广大消费者手中收购废旧物资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消费者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自开或者申请代开发票。其中,对于消费者为自然人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于消费者为个体工商户或单位等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我局为更好服务纳税人,创新了开票方式,为开票提速增效。一是与邮政部门合作,委托其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利用邮政系统点多面广的特点,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发票服务。二是按照“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的普通发票代开管理思路,于2016年在全国首创了“网上代开发票平台”,实现纳税人“在家就能代开发票”的便捷服务。目前,单份发票从个人申请提交到取得电子发票时长不超过1分钟。

建议中提到的继续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并允许废旧铅蓄电池等废旧物资收购业者凭收购发票在税前抵扣的问题,对于增值税来说,它是“逐环节征、逐环节扣”的链条税,若上道环节未征税,则本道环节不能抵扣,这是由增值税的原理决定的。若允许本道环节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并自行抵扣,一是不利于行业规范,纵容了上道环节逃避税收;二是不利于依法治税,违反了增值税的基本规定;三是不利于风险防范,打开了虚开虚抵的缺口,冲击税收的公平正义。对于所得税来说,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在税前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关于“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发票专项管理”的建议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该规定有效解决了建议中提到的难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收购业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便利了纳税人,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三、关于“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和“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退税比例”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省税务局没有权限对增值税简易征收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进行调整,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向有权机关建言献策,争取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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