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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0  生效日期:2017-10-20

阅读量:347 次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只眼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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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