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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8-21  生效日期:2020-08-21

阅读量:43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和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督促培训机构依法纳税,以维护市场公平。一方面,加强日常税收监管,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行业纳税评估分析,对没有依法纳税企业开展评估并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偷税行为,将依法严格处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对于纳税人的子女接受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支出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省级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不折不扣落实好现行各项税收政策。我局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各方对政策完善的建议和意见,分析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情况。

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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