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15  生效日期:2020-04-15

阅读量:77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减负的建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全环保搬迁改造支出税前100%加计扣除的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对油品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环保政策要求进行的搬迁、双层罐防渗改造投入,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100%加计扣除”的问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没有规定安全环保搬迁及改造支出予以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您反映的企业因响应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对长江沿线的7座油库实施搬迁,搬迁成本和技术改造支出巨大,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为缓解企业压力,我们建议:一是对企业在政府主导下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二是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是关于您反映的技术改造投入100%加计扣除的建议,下步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积极争取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给予离退休人员一定标准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您反映的,企业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文件要求,给予离退休人员一定标准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我们将向您所在公司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充分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并收集整理,对于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争取政策支持。

三、关于企业给予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一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实际发生的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关于简化财产税减免手续问题

您在建议案中提出公司所辖油库、加油站等房产、用地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减免涉及手续复杂、难以落实。根据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安全用地问题主要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未涉及房产税优惠。有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附录中第十五项,取消“15.81 纳税人办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取消后的减税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关于您对财行税优惠减免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经我们认真研究,解释如下:

(一)建议提出“实行企业‘提前报备、自行申报、税务核实’”的优惠享受方式。根据现行优惠办理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安全用地优惠已经列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范围。全省税务金税三期系统、电子税务局也已经按照最新的征管规范、纳服规定调整到位,请按照操作手册指引,申报享受减免。

(二)建议提出“允许企业将按国家政策要求所关停库站实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零申报。”目前国家无此类优惠规定。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建议提出“税务部门核定一定比例(20%-30%)的土地作为库站安全用地予以减免土地使用税。”对于库站安全用地范围是由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体范围,税务机关不具有确定安全用地范围的职责。根据目前减免办理规定,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相应的安全用地有关资料不需要提交,只需要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四)其他。针对问题中提出的“实际操作中,由于部门或岗位同志对政策理解不一、流程较长等各种原因”,我们将主动再与您联系沟通并了解具体情况。同时,我们也将在2020年针对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办理注意事项等组织全省培训,加大政策宣传,督促落实好各项优惠。

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4、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5、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