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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31  生效日期:2020-07-31

阅读量:79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牟业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调整营改增后区级财税分享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实行50:50比例分享;地方留成50%部分中,按照省政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甘政发〔2016〕54号),省级与市州实行15:35比例分享。经了解,兰州市分享35%部分中,七里河区、安宁区、红古区区级分享24.5%,市级分享10.5%;西固区区级分享10.5%、市级分享24.5%。

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要求,税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市与区具体分享比例由市级人民政府商所辖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建议西固区积极向兰州市反映提高增值税区级分享比例有关意见。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马玉,0931—8728755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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