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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8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8-01  生效日期:2019-08-01

阅读量:78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梁云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我省自贸区扶持的建议》(省第十二届第三次会议第487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向国家争取享受其他地区已有的财税优惠政策,提高区域竞争优势的建议

我省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以来,省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工作,于 2019年9月中旬成立了2个调研组,前往上海和深圳自贸试验区开展调研工作,从税收视角研究分析自贸试验区发展,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报送相关部门。与此同时,第一时间向税务总局争取支持我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税务总局反映我省经济发展和自贸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积极向上争取支持政策。我局将继续进一步加强与税务总局的沟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争取我省自贸区比照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对在自贸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我省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

二、关于出台地方政策,对入区企业给予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的建议

在我省自贸试验区成立之初,省税务局积极研究税收政策,主动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若干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税费优惠的建议,经多方努力,其中部分建议已被采纳,并于2020年3月4日纳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4号)中予以明确。

(一)以2017年为基期年,自2020年至2025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上划省级和市级的税收分成收入新增部分全额返还。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依法履行程序后,可将居民个人住宅以外的土地、房屋契税税率由5%最低下调至3%。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市政府在省规定的幅度内,依法履行程序后,可自主下调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市政府在税法授权省级权限范围内根据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履行人大批准程序后,可自主下调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三、关于突破体制机制限制,加强人才引进的建议

为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我局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出台自贸试验区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或奖励政策的建议。具体内容为:建议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对自贸区内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级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按照引进人才工资薪金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自贸试验区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人才薪酬奖励。

四、关于优化监管方式,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省税务局积极探索推行信用管税新模式,大力推动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建设升级,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主动参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做法是:

(一)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动态管理。遵循“客观准确、规范公正、动态管理、强化应用”的原则,依托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深入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建立完善人机双向确认和税务机关三级审核的动态调整机制,利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补复评和动态调整工作,对纳税信用情况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及时进行提醒告知,并调整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发挥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双向牵动作用。

(二)实施联合激励惩戒,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守信纳税人的联合激励措施,推出“两个依据”(“便利发票”领用的依据;享受“VIP服务”的依据)、“两个优先”(“银税互动”优先受惠对象;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时获取优先资格)和“两个关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选举和非公经济人士等评价认定的关键指标;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为关键指标)的信用增值应用,持续加强纳税信用结果跨部门共享共用,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三)大力开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帮助省内16家合作银行精准对接企业资金和贷款需求,通过开发运行黑龙江省“银税互动”网上平台、推动银税互动”受惠企业向M级扩围、向合作银行推送重点帮扶的企业名单和进一步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范围等系列举措,把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真金白银”,实现了企业的信用额度与纳税信息有机结合。

(四)保障纳税人权益,助推新冠疫情防控。疫情期间,重点关注随时触发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任务,纳税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未按时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不作为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评价。有序组织对相关企业的纳税信用提示提醒,根据企业反馈及核实情况,及时调整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扣分,确保开展年度评价时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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