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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第三次会议第19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6-30  生效日期:2020-06-30

阅读量:84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徐富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例如在现有的有关规定下,如未得到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工商部门则明确不允许企业注销营业执照”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对法定事项进行调整,将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化注销程序的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行清税证明免办。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二是实行清税证明即办。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并符合一定条件(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即办注销,即时出具清税证明。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税证明即办。对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四是压缩一般注销办理时限。对不符合即办程序条件,执行一般注销程序的情况,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注销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下一步,黑龙江省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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