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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56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20-05-28  生效日期:2020-05-28

阅读量:41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由贵厅主办、我局会办的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56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提案人黄桂生委员提案中“对保障性养老服务用房产权单位、经营机构涉及的营业税(已改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规定予以优惠或减免”等内容函复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养老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对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优惠。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及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能免税。

4.对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以及降低税率、减计所得额、简化办税手续等优惠。

5.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养老服务收入可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契税

6.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免征所承受养老服务相关房屋、土地的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8.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免征自有或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相关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

9.向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六)耕地占用税

10.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项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八条规定,养老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二、我局落实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

(一)畅通宣传渠道,落实优惠政策。注重通过互联网、政务内网、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及微信群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引导相关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在税务系统内部,及时转发、翻印有关政策文件至基层,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集中学习,以便税务人员及时掌握政策内容,抓好政策执行。

(二)加强政策调研,评估政策效益。为了掌握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强化工作督导,2019年省税务局专门下发《关于认真落实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在全省开展养老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状况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各地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获取信息,实地摸排了解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应进行了初步评估。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杠杆作用,我们也积极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三、我局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引导纳税人充分运用好税收政策。

(二)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抓好对养老机构以及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完善房产、土地等税源信息登记,以便纳税人及时申办处理税收减免事项。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密切关注养老服务政策执行情况,做实做好政策研究和效应评估,继续与上级机关加强协调沟通,积极提供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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