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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92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20-05-27  生效日期:2020-05-27

阅读量:39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协同体发展的建议》(第0092号提案)收悉。针对“税收优惠向新型研发机构倾斜扶持”等问题,现将我局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现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二)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等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六)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对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关于强化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事中支持”与“事后支持”,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问题。近年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全过程管理,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事前,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全覆盖”宣传辅导。事中,全面取消享受税收优惠备案要求,改为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全面清理要求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报表清单,除税务总局规定必报的,一律不再要求企业增报任何资料。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政策落实协同机制。如与科技、统计等部门实行“科技部门提供研发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政策培训—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联动机制。事后,健全“网格化”落实机制,细化绩效考核指标,实施“跟进式”督查考核,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大力扶持我省科技创新协同体发展。同时,由于省级税务部门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加强政策调查研究,为国家进一步完善优化相关政策税极建言献策。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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