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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会办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0-05-27  生效日期:2020-05-27

阅读量:48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刘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免征我省引进人才安家费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第031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引进人才安家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只有:“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只有列入国家级“千人计划”名单,才可享受“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其他省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经了解,其他省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浙江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中“高层次人才税收优惠政策”所列举的是对国家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创新创业、吸引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梳理和重申,并未出台其他个税优惠政策。

(二)山东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所列举的也是对国家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创新创业、吸引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梳理和重申,并未出台其他个税优惠政策。其中第(五)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是省级以上部门引进,且须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有名单),单位自己引进的不享受此项政策。适用的也是已有的优惠政策。

我们将认真落实国家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减尽减、应退尽退,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赣创业发展。同时,我们将认真开展调研,积极向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建言献策,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建议省政府借鉴其他省份做法,通过财政返还,为配偶子女落户、教育、就业提供优惠, 予以医疗、住房等政策倾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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