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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协办省政协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9号代表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20-05-25  生效日期:2020-05-25

阅读量:41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教育厅:

由贵厅主办,我局协办的省人大代表陈洪萍提出的《关于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校企合作双赢发展的建议》(第019号)收悉。针对“建议”中的第二点“加强财税金融支持,落实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财政奖励和税收抵扣制度”,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局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政策落实的问题

为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财政部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目前,我省正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申报试点企业联合开展资格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下发正式文件明确试点企业身份。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申报企业资格审核工作,并对正式列入试点企业名单范围的缴费人做好相关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和执行等工作,确保将政策优惠落实到位。

二、国家支持职业教育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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