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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41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5-21  生效日期:2020-05-21

阅读量:38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政协吴世伟委员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因势利导,让“新二十八条”惠泽江西大地的建议》(第0141号提案),由贵厅主办、我局协办。针对“增值税改革有待完善”问题,现将我局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实行环环抵扣机制。举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原材料支付1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后销售价格为120元。

1.按适用16%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20÷(1+16%)×16%-100÷(1+16%)×16%=2.76(元)

2.按适用13%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20÷(1+13%)×13%-100÷(1+13%)×13%=2.3(元)

实际减税为2.76-2.3=0.46(元)。

也就是说,税率降低后,如购、销环节售价均保持不变,纳税人发生该项业务一定可以实现减税。但是,如果购、销环节售价不能同时保持不变,税率降低带来的减税红利将在上下游企业之间不均衡地分享,议价能力强的一方将获利多一些,议价能力弱的一方将获利少一些。

三、吴世伟委员在建议中提出部分居中间层面从事组装加工的民企,因上游客户(民企产品的购买方)要求降价、下游企业(民企的材料供应方)不同意降价,导致部分民企获得感不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部分民企在产业链中议价能力较弱。但是,市场经济下,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商定,税务部门并无权干涉。

四、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规定,省级及省级以下无确定或调整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权限。

以上意见,请贵厅在正式答复中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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