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21  生效日期:2020-05-21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政协吴世伟委员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因势利导,让“新二十八条”惠泽江西大地的建议》(第0141号提案),由贵厅主办、我局协办。针对“增值税改革有待完善”问题,现将我局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实行环环抵扣机制。举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原材料支付1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后销售价格为120元。
1.按适用16%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20÷(1+16%)×16%-100÷(1+16%)×16%=2.76(元)
2.按适用13%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20÷(1+13%)×13%-100÷(1+13%)×13%=2.3(元)
实际减税为2.76-2.3=0.46(元)。
也就是说,税率降低后,如购、销环节售价均保持不变,纳税人发生该项业务一定可以实现减税。但是,如果购、销环节售价不能同时保持不变,税率降低带来的减税红利将在上下游企业之间不均衡地分享,议价能力强的一方将获利多一些,议价能力弱的一方将获利少一些。
三、吴世伟委员在建议中提出部分居中间层面从事组装加工的民企,因上游客户(民企产品的购买方)要求降价、下游企业(民企的材料供应方)不同意降价,导致部分民企获得感不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部分民企在产业链中议价能力较弱。但是,市场经济下,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商定,税务部门并无权干涉。
四、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规定,省级及省级以下无确定或调整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权限。
以上意见,请贵厅在正式答复中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1日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