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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3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5-13  生效日期:2020-05-13

阅读量:34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0〕95号.

雷旺金代表:

《关于加强对省市垂管部门闲置房管理的建议》(第10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税务系统办公用房的管理制度依据等情况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原有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办公用房管理相关规定已不适用,我省税务系统由于缺乏上级有关房产处置方面的相关政策依据,近年来房产处置工作处于冻结阶段。为了更好地明确与盘活我省税务系统办公用房的管理与使用,我局已多次向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情况,并在新的税务系统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积极开展调研,进一步梳理系统各级房产情况,并指导基层各单位做好房产日常管理。

二、2019年12月,税务总局制发《税务系统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办税和事业发展需求,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税务总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于2019年12月制定下发《税务系统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为税务系统各级行政单位开展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我省税务系统正依法依规积极推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长期以来,我局都高度重视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也一直在积极探寻如何依法依规更好地盘活使用和处置系统内的闲置房产。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抓紧组织基层各单位开展业务研讨和政策解读工作,积极开展办公用房情况摸底调查。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地方政府意见和基层税务局建设的实际需求,对我局现有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综合利用进行统筹研究,并将续继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及地方党政部门有关垂管部门闲置房管理与处置的建议。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经济与税收等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3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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