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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3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5-13  生效日期:2020-05-13

阅读量:26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0〕96号

兰文武代表:

《关于出台支持民营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的政策建议》(第1332号)收悉。对代表有关“我省出台鼓励盘活已关闭企业空置厂房及闲置土地给予税收减免政策”的涉税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有关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2号)等支持企业改制重组、资产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若在改制重组中,涉及有关空置厂房及闲置土地转让,可以执行上述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只是采取单纯转让、拍卖等非改制重组处置方法,现行暂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税收负担会相对较高。我局将加大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支持企业用好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减轻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资源整合、调优产业结构,提升发展质效和竞争力。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代表所提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造发展的意见》,根据第(七)项规定精神,省以下税务部门主要是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我省税务部门将继续依法依规积极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惠及改制重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有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的政策诉求与建议,更好地促进我省企业的改制重组及盘活闲置资产等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关注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改制重组企业及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3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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