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17  生效日期:2020-05-17
闽税函〔2020〕102号
程璇代表:
《关于以母基金带动福建省基金发展,培育“高精尖”产业的建议》(第14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行惠及支持基金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支持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两份文件发布以来,有力促进了创投企业发展,各地创投类股权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税负显著下降,创投类一级股权投资市场外部成长环境得到了优化与拓宽。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
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在平潭综合实验区适用的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国家特批,按现行税法及政策规定,不可以直接复制推广至福建省其他地区。
三、关于财政奖励的问题
代表建议“将相关基金形成的地方级收入用于奖励支持母基金发展”,主要是指财政奖励返还措施,属于财政职能范畴,建议以省财政厅的答复意见为准。
四、下一步推进计划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推进便捷化办税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继续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落实好各项惠及支持基金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全力助推我省基金发展,大力培育与壮大“高精尖”产业。同时,我局也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从大力支持我省母基金集聚和科技创新产业等方面出发,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争取能早日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在其它特定区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经济与税收等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3日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5、湖北省认定机构:关于取消武汉卓美哒科技有限公司等103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